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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將于今年6月5日正式實施,6月1日,在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吉林省2021年度生態環境狀況公報》新聞發布會上,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處長李文輝介紹:新修訂的《噪聲污染防治法》著眼于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針對噪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完善了噪聲管理措施。
一是對于工業噪聲,增加排污許可和自行監測條款,要求排放工業噪聲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二是對于建筑施工噪聲,新增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自動監測條款。
三是對于交通運輸噪聲,嚴格新建交通項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標準要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符合相關標準;增加交通項目運營、養護機構職責,加強對車輛、線路和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的維護;新增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起降航空器噪聲的管理和監測規定;新增制定噪聲污染治理方案的規定,減輕現有交通運輸噪聲污染。
四是對于社會生活噪聲,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規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公示所銷售住房受到的噪聲影響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明確所銷售住房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規定樓內共用設施設備設置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采取措施后應使居民住宅聲環境質量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中國吉林網吉刻APP記者王昕羅浩/攝